发布时间:2025-01-30 06:45:51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投产阶段同步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违反此制度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若建设项目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施工,需停止施工、补办审批并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若未建成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环保部门将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三同时”制度通过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严格合规,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