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19:14:5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处罚制度详细规定了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其中包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科,以及承办人A、B以及分管和局长作为责任人。
其处罚权力依据《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如雇用非清真人员、使用不合格标识、清真食品原料来源不明、从业人员违规等,均有明确的罚款标准,从1000元至10000元不等,并可能涉及没收违法产品和原料。
处罚程序包括受理、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复核、制作决定书、送达和执行等步骤,确保程序公正严谨。处罚决定会公开公示,同时接受《大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扩展资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填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12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第2次会议批准,2008年3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条例》共4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