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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08 09:30:42

法律分析:

1. 应使用获得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液化气瓶,且避免使用已超期且未检验的气瓶。

2. 购买液化气时,必须选择已注册的充装单位或经销商。

3. 液化气瓶从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四年,第四次为三年,其安全使用期限不超过15年,应防止气瓶超期使用。

4. 使用液化气瓶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气瓶。

5. 气瓶应放置于远离热源和明火的地方,并确保瓶体干燥。

6. 禁止敲打、碰撞气瓶。

7. 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液体。

8. 气瓶在使用中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9. 连接加热装置的软管应自然下垂,且液化气瓶与加热装置应保持三米以上的距离。

10. 使用液化气时,先确认周围无火源,安全检查后打开气瓶阀门,使用完毕后先关闭气瓶阀门,待火焰熄灭后再关闭加热装置开关,以防安全事故。

11. 气瓶使用后应立即放回库房,禁止在工作现场遗留气瓶。

12. 库房内应分别存放实瓶和空瓶,禁止混放。

13. 安全员应每日对液化气瓶库房进行至少三次的安全巡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6.1 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16和GB50183的规定。

6.2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 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³。

6.4 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 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

6.6 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的通道。

6.7 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 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 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 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 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 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 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 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 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 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 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 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6.11 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 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 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 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 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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