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02:50:41
3.1 一般规定
3.1.1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基于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大类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根据工作性质和深度的不同,可部分或全部采用此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两大类、九中类、十七小类。分类和代码应遵循表3.2.2的规定。
3.2.2 表3.2.2中,城乡用地类别代码及其名称范围如下:
- H类: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 E类: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八大类、三十五中类、四十三小类。分类和代码应遵循表3.3.2的规定。
3.3.2 表3.3.2中,城市建设用地类别代码及其名称范围如下:
- R类: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 B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M类:工业用地。
- W类:物流仓储用地。
- S类: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U类:公用设施用地。
- G类:绿地与广场用地。
附录A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提供了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统计的标准化格式。
注:文中提到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的条文说明省略,文中用词说明和引用标准名录亦为辅助信息,不在本次改写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