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23:30:59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 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 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在 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显 得尤为重要。 为了防止借改造之名盲目大拆大 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整治、保护 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 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 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 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 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 大拆大建。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 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 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 安置补偿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 利益。为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 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 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 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 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 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 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 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为此 ,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资金方面,《指 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 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 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 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 人民政府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 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 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 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 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此外,还鼓 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 善金融服务。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 矿棚户区。 在税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 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 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 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新建安置 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 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 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 等经营性收费。 在土地方面,《指导意见》明 确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 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 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禁将已供应的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 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 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 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