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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说明

发布时间:2025-02-01 01:11:36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于2010年11月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令第50号公布。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2年1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令第10号公布、经过1997年12月14日修正重新公布的规定废止。

本管理办法的废止,意味着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有了全新的规定和规范。这不仅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也为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合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上海市的垃圾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在新规定的指导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将更加有序和环保。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源头管控,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环保的处置技术,减少对土地和水源的污染。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实施新规定后,上海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将实现规范化、高效化和环保化,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贡献力量。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也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于推动上海乃至全国的城市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1]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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