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3:58:31
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起始日期都是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如果是新征收的土地,征收的是耕地的话,土地使用税从征收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开始缴纳,征收非耕地的,从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标准也不是固定的。
一、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日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使用城镇土地都是要交土地使用税的,可是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日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要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因为很多地方都结合本地的土地资源使用情况,有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