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16:16:15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了详细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遵循海南省职工集资建房的规定和标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需纳入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且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的独立工矿企业、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人员较多的企业,以及经省、市政府批准破产、关闭、改制并明确规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困难企业。
单位申请集资合作建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所申请企业应位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之外;二、企业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人员较多;三、企业需经省、市政府批准破产、关闭、改制,并在原改制方案中明确规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二、不得使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三、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无房户和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以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四、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确保无利润。
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需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单位可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以上规定旨在确保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资源,保障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权益。
扩展资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海口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7月6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申请和审核、价格和产权管理、集资合作建房、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