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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   贷款偿还

发布时间:2025-02-07 07:56:21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

第十九条,受托银行需将公积金贷款视为自营贷款,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回收。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周,银行会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的通知。对于一年以上期限的贷款,需按时按月还款,确保款项按时归还。贷款还清后,受托银行会在借款人还款当日或次日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并将款项划入市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正常还款六个月后,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为贷款管理提供了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还款方式:一是借款人自行按期还款,需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个人账户进行还款;二是借款人可以选择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还款。其中,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需首期正常还款,从第二个月开始委托市中心每月提取公积金余额中的多余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如果公积金缴存或还款出现异常,委托会暂停。对于缴存额大于还款额的情况,可提取超过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缴存额小于还款额的,则提取全额并由借款人补足不足部分。

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的条件是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根据公积金余额和还款本息的对比,借款人或配偶的公积金余额大于还款额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并归还贷款;若余额不足,可提取百元以上的整数部分,剩余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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