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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时间:2025-01-18 18:07: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建设公园城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非城市规划区的场镇、园区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适生适绿、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的工作体系,保障绿地绿化用地,优化公园城市品质。

  城市公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促进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多样化。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第六条 本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桂花。

  支持、鼓励推广种植市树、市花,合理配置经济实用、四季美化的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增加观赏性,体现生态景观要求和地方特色。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引进外来植物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防止有害物种入侵。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侵占绿地、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参与绿化活动、爱护绿化成果、维护绿化设施的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助绿、认建、认养、植树、建林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活动。捐资助绿、认建、认养、种植纪念树、建设纪念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林木、设施冠名权,实施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做好内部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地绿化指标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编制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城市。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要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

  (一)生态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二)综合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区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绿化指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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