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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职责分工

发布时间:2025-01-19 11:40:16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省级局)在项目验收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对于中央政府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省级局需对竣工验收申报进行审核,而实际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于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省级局则直接负责组织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验收分工有所不同。当中央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时,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组织。对于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自行组织验收,并在完成后将验收结果报告给安全监管总局。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责分工、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4部分19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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