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3:51:24
以下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的详细描述:
1. 申请验收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所有建设内容已完成,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规定的任务;
技术文件整理齐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涵盖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财务、工程总结、质量合格证明、工程保修证书和竣工图等;
土建工程质量已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主要工艺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设计目标;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验收合格,与主体工程同步;
项目单位已完成初步验收;
竣工决算编制完成,通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
2.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关注点包括:
项目实施的全面性:建设地点、规模、质量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资金管理: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专账核算等;
项目变更管理:有无变更及合法报批;
施工和设备到位: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包括施工质量、设备安装及试运行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环保、安全、消防设施合规性及抗震设防标准;
投入使用准备:组织机构、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及外部协作;
竣工决算和审计:决算编制及审计报告的质量;
档案管理:项目文件齐全、准确,归档合规;
项目管理及其他验收内容:可能涉及的其他验收要点。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责分工、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4部分19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