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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30 18:34:4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我县重点工程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四条 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对已成立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的重点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牵头负责。第五条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在工程竣工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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