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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扑救

发布时间:2025-01-19 07:03:32

河南省消防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首先,公安消防队(站)和专职、义务消防队被要求加强训练,熟悉责任区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并参与扑救,同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支持和协助进行灭火训练(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殊灭火剂的单位,他们需要根据物品的性质和数量配备相应的灭火剂,以确保有效的灭火行动(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在发现火警时,有义务立即报警,提供详细的起火地点和单位信息。报警人员应得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全力配合,电信部门应优先传递火灾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队需迅速组织力量,火场总指挥在必要时有权利采取应急措施,如拆除临近火场的建筑以减小损失,并调动周边资源进行统一灭火抢救,甚至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第二十九条)。

灭火过程中,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提供援助,起火单位需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自救,并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第三十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需承担一定的补偿费用,如消防队的装备损耗、技术鉴定费用、紧急拆除建筑的补偿等(第三十一条)。

最后,起火单位需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对参与保险的个人和单位,理赔时火灾损失的计算应基于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核实的数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扩展资料

河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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