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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职能

发布时间:2025-02-01 06:36:46

目前,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九项执法职能、二项监督职能以及三项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1. 执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强制执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 执行市、区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对绿化行为进行管理。

3. 执行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法规,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

4. 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在市、区内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为进行执法,并对制造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执法。

5. 执行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对无照商贩进行执法管理(但不包括门店和市场)。

6. 执行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对侵占道路的行为进行执法。

7. 执行市、区房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对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

8. 执行市、区交通运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对站、场外的营运违规行为进行执法。

9. 执行市、区机动车维修方面的法规,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以及维修业户占道维修行为进行执法。

两项监督职能:

1. 监督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 接受、处理对上述九个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三项管理职能:

1. 审批和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宣传品的张贴和悬挂。

2. 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审批城市占道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并负责主干道、车行道以外停车场(点)的管理。

3. 审批和管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以及临建行为。

实施综合执法试点后,政府行政管理和处罚职能分离,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降低了行政成本,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及执法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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