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02:03:05
动产抵押并不强制要求登记。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即自动设立。但登记则能确保抵押权的公信力,产生对抗效力,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防止未登记引发的物权争议与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进行抵押时,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若未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流程相对简单:携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以及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可完成登记手续。
具体而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指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进行抵押时,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根据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前往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一同前往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