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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1-31 23:33:50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第七条 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流转方式;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违约责任。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九条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

  (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五)中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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