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13:50:46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xx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申请笔迹鉴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
申请人
申请人:朝鲁门,男,1978年7月16日,达斡尔族。
住址:***呼伦贝尔鄂温克族**旗巴彦托海镇锡尼河路**街电信2栋241号。
身份证号码:7162039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