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1:32:2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依法可出租的厂房及场地事宜,制定本合同。
一、出租内容
1.1 甲方提供给乙方租赁的厂房位于九台市第三十中学后院,具体为南侧房屋西半部分(原电焊房及烤漆房)和西侧库房,总面积约200平方米。同时,提供原场地供乙方使用。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承诺租赁该厂房及场地用于企业场地,进行纸壳及塑料制品加工和仓储。
2.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三、租金与交付
3.1 双方约定,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租金10000元后,甲方于20天内将空场地、空屋等移交给乙方。
3.2 租赁期从20xx年3月18日开始至20xx年3月18日结束。若乙方需续租,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租用权。
3.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厂房及场地,乙方需按时归还。如需继续租赁,乙方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费用承担
4.1 租赁期间,乙方产生的水、电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于当月结清。
4.2 乙方的生产经营税、费(包括取水许可证费用)、排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使用与维护
5.1 租赁期间,乙方需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乙方需负责维修。如乙方不维修,甲方有权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但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承担费用。
5.3 若乙方需新建房屋,其方案、预算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返还时的状态
6.1 租赁期满后,乙方需在7日内返还厂房及场地。逾期返还,每日按500元计算占用费。
6.2 返还时,双方需验收确认并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6.3 若返还时发现损坏,按市场价赔偿。
七、合同终止
7.1 因国家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合同,乙方需无条件搬离。
7.2 若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外,投入的维修、改造资金和垫付的建设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若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外,退还乙方未使用部分租金,并补偿乙方垫付的新建房屋资金。
八、其他条款
8.1 甲方保证租赁厂房及场地为甲方所有,有权独立处置,不受他人干涉、追索。甲方保证租赁厂房及场地无债务纠纷。
8.2 乙方在使用期间,需确保厂房及场地的安全,如发生火灾、盗窃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需负责九台市教育新星教学设备厂未出租部分的看护,防止设备丢失、损坏。
8.3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权利、义务、责任有明确了解,并同意按合同规定执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索赔。
8.4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