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15:46:0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修订条文(2019年版)
托儿所、幼儿园规模应符合表1.0.3-1规定,每班人数应满足表1.0.3-2要求。
幼儿生活用房为婴幼儿班级活动、公共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幼儿生活单元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区域。
多功能活动室供全园婴幼儿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
晨检室供婴幼儿入园时健康检查。
基地和总平面中,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总平面设计时,三四个班及以上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需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规定,基地应满足规范要求。
室外活动场地设置,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m2。托儿所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m2,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托儿所,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m2。
共用活动场地应配备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需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类似区域,应布置在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20%。
建筑设计中,托儿所、幼儿园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组成。各班生活单元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特殊情况下托儿所部分可布置在一层)。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特殊情况下托大班可布置在二层。
窗的设计应考虑安全,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幼儿出入的门应采用安全玻璃,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门不应设门槛。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净高不应小于1.10~1.30m,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面不应漏空,宜做明显警示标识。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0.09m。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规定,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用水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上方。城市居住区按规划应配套设置托儿所,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托儿所生活用房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乳儿班应设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规定。托小班应设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规定。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设门向疏散走道,配备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托小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符合规范第4.3.4条至第4.3.17B条的规定。幼儿园生活用房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服务管理用房包括晨检室、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内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厨房应自成一区,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有一定距离。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不应小于12m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实现分室控温,末端供暖设施应设置恒温控制阀。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9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规定。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应设置有带防止回流构造措施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建筑电气系统,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应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光源。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房间内应设置插座,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等应在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