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09:03:00
第十四条:卫生部以招标、委托方式,优选技术能力强的单位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
第十五条: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组建协作组,共同参与标准起草。
第十六条: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需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考虑我国经济与实际需求,参考国际标准与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和负责人需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科学、真实。完成起草后,应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同时提供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需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与征求意见工作,将审评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按造价形成划分建安工程费,下列属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内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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