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2 21:46:11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并且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期限也要承担对工程质量的维修责任,这个期限就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有六个月,一年或者两年,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一,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从实际交工验收之日起算。第三,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进入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限内,承包人因其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时,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发包人应当完成项目全部支付。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