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4:01:02
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如下:
登记申请:由购房者本人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进行咨询和领取申购表;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则要求带上《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并且加盖公章,还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
初审:将需要提供的资料交至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由工作人员将验收并开始初审,领取受理回执单,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一般初审在5天之内完成;
告知:资料初审完成后,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资料将退回街道办事处处理;
公示:在资料审批通过之后,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10天内无异议的,发放给申请购房通知书;如果在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区房改办会调查核实,经调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复审:在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市房管局等上报申请人的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复审的工作;
审核发证:市房管局复审工作通过后,在市房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批准发放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回执单原件、购房通知书原件等材料到市行政大厅的房改办窗口领取准购证。
关于经济适用房准购证,需要了解的有:
经济适用房准购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