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10:11:44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岗位津贴,单位主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1000元,单位副职和部门正职领导由300元提高到650元;
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连长由400元提高到800元,副连长和营长由300元提高到600元,营以下分队的其他干部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士兵职务津贴,副排职士官由160元提高到350元,班长由80元提高到280元,副班长由50元提高到200元;
士官长岗位津贴标准由原来的160元-260元提高到350元-550元。
根据军队高山海岛津贴制度规定和部队驻地条件,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250元,士官800元~200元,义务兵700元~150元。该项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调动站点驻守官兵完成武器试验任务的积极性。高山海岛津贴是我军特有的一项津贴制度,主要是解决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照顾不到的“更高、更远、更苦”驻“点”官兵待遇问题,根据驻地艰苦程度设置标准,实行按月发放。
根据年度军费预算,相关部门下发通知,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重点向驻边海防、高原戈壁等驻地条件特别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的部队倾斜,发挥政策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特、一类岛屿的部队,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700元;驻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岛屿的部队,由1,100元调整为1,400元;驻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
部队驻训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军队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在军队工作期间享受军队服务津贴。是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1985年6月在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为军队职工建立的一项待遇制度。军队服务津贴,是按军队职工本人的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的10%计发。按规定,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人员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