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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5-02-02 08:30:52

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 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根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自己用于生产经营的新建房屋应在何时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D:“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月起”是错误的说法。正确的应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如何确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 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8. 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问题,如何理解和计算?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若是6月份签订出租合同,并于7月1日起出租,那么从7月1日起计算房产税。

- 若是未明确合同起始日,但明确指出7月1日起出租,则从7月1日起计算房产税。

租金收入通常从7月1日开始收取,分为1-6月和7-12月两个半年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手续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 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货款或取得销货凭证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7.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8.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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