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7:09:59
退伍军人新政策待遇如下:
1.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确保他们得到妥善安置。
2. 退伍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期满或因特定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他们可根据情况获得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因病基本治愈证明或部队编制员额缩减等原因的批准文件。
3.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安排工作,有一定专长的应推荐录用,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人时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4.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在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考虑本人志愿和特长。
5.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6.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学生且符合学习条件的,退伍后可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有其他原因无法复学,可以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安排至相应的学校学习。
7.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 退伍义务兵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允许。
9.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10.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请注意,以上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