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3 16:50:58
在辽宁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阐述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则。首要原则是,职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时,应优先使用账户余额,且需提交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受托银行完成支付。
职工在遇到以下情况,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购买、建造自住房或进行翻建、大修;达到离休、退休条件;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国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其中,若因上述第二至五项原因提取,还需注销账户。
购买自住房或维修住房时,如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可征得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直系血亲同意,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存款。但必须确保提取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禁止欺骗手段提取。
对于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建房或维修,但须提供抵押和担保。同样,单位为职工提供贷款支持时,也需要满足抵押和担保条件。
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由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联合审查,并需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管理机构在保证公积金正常支付和运营的同时,可通过购买国债或合法途径保值增值,但禁止直接投资或代他人投资。
扩展资料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 主要介绍了公积金如何缴存,如何提取和使用,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