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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时间:2025-02-06 04:01:01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保障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并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交易管理条例。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无论涉及转让、抵押还是中介服务,均需严格遵守此条例的指导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的监督机构,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全面管理。而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则具体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和中介服务市场的日常运营和监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工作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管理和监督。

建设、财政、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保房地产交易的有序进行和公正性。

在房地产交易中,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依法执行职责,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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