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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5-02-07 06:14:58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用规定

条例要求,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条例还规定了限期治理制度。

三、各类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工业企业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条例对夜间施工、高考期间施工等特殊情况下的噪声排放进行了特别规定。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同时,对于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管理和防治也进行了规定。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商业经营、文化娱乐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噪声排放标准,避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江苏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监督管理、规定通用防治要求和针对各类噪声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该条例有助于改善江苏省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法律依据: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排放噪声的状况进行监督,并对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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