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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1-23 21:21:17

葫芦岛市的物业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

第四章明确,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大会负责,负责维护业主权益,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会议报告物业情况,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收集业主意见,监督公约实施,以及执行其他由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委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拥有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公正廉洁等,并需具备组织能力和一定工作时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至11人,设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三年。成立后需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届满未换届,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新一届选举。

会议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要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并达成过半数决议。委员资格在特定情况下会终止,如物业转让、犯罪行为等,终止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相关资料和财产。

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经营建议但不得直接经营。委员可享有一定的通讯和交通补贴,总额不能超过物业服务费的5%。

当业主大会因区域变更解散时,需在行政指导监督下做好财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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