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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1-24 08:28:16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法规在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和运作。当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并达到50%以上入住率时,物业管理部门需与开发商共同组织全体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代表机构(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需履行多项重要职责,如主持业主大会、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公共资金、审定物业管理计划、监督物业工作并听取业主意见等(第九、十条)。其决定需要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并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机构参与决策过程(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小区内所有业主和非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他们的决定将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秩序(第十二条)。在业主公约生效前,所有业主需遵守开发商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住宅小区的业主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规范了物业管理的运行机制,确保小区的和谐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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