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2 23:51:54
在建筑设计中,消防供水系统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消防水池则是其中的核心设施之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消防水池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当市政给水系统无法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时,必须设置消防水池。这包括市政给水管道无法满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需求,以及当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仅有一条进水管且建筑高度超过50米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需通过计算确定,以确保在火灾持续时间内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由多个因素决定,包括市政给水管网的可靠性、建筑物的高度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如果市政给水管网能够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那么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确保火灾延续时间内建筑内消防用水的需求。如果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需求,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覆盖火灾延续时间内建筑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
消防水池进水管的设计同样至关重要。根据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但对于超过2000立方米的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小时。消防水池进水管的管径需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此外,当消防水池总蓄水有效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时,应采用两格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每格消防水池应设有独立出水管,并应设置连通管,其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需求。
消防水池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消防用水被用于其他用途。为此,应安装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或水位的装置,同时设置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消防水池的出水管设计也需确保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够被充分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用水的消防水池,需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米。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米,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米。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可减小为4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