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4 19:29:37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扩展资料:
为保护基本农田,2018年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确保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
通知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