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13:15:32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生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政策,这意味着晚婚假和晚育假不再适用。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允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要求安排再生育。原有的晚婚假规定,如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夫妇,曾享受3天婚假;晚婚年龄夫妇则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享受10-30天晚婚假,浙江为15天。晚育年龄夫妇则可延长30天产假。然而,这些优惠政策已不再提供。
修正案强调了公民的生育权利和计划生育义务,鼓励晚婚晚育,但具体奖励措施已调整。虽然计划生育法仍包含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内容,但针对晚婚晚育的特殊福利待遇已不再发放,如延长婚假、生育假等。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国家提供的主要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不再直接与晚婚晚育挂钩。
因此,现在的政策更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而非奖励晚婚晚育行为。任何关于晚婚假的查询,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因为过去的优惠政策已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