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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发布时间:2025-02-01 13:00:47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于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旨在确保城市停车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第七条规划行政部门在制定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需充分考虑区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明确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县级市的规划部门需与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合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并经政府审批。在规划过程中,会征询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并确保不减少停车位。

第九条政府在机动车车位紧张和公共交通便利地区,积极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缓解停车压力。

第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会适时纳入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体现政府对公共设施的重视。

第十一条市政府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新建、改建工程按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必须遵循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未达标将无法获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公共设施如办公场所、体育馆等需按规定配建停车位,未达标需补建,同时考虑残疾人停车需求。

第十三条在市南区等特定区域,大型工程在设计停车场时需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其他区的详细规定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施工,改动需经原设计单位和审批部门同意,且保证停车位数量不减。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否则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必须投入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或闲置。

第十七条更改建筑物用途时,需按新用途标准配建停车位,若无法达到标准,则不得更改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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