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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体制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2025-02-05 21:52:15

行政区划体制的调整变更审批权限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其中,涉及重大决策的审批流程如下: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这一关键事项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决定,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参与和监督。

2. 国务院拥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区划变更包括: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会或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驻地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变动,以及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和特殊情况地区的归属调整。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则负责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但须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操作,并在变更批准后向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和驻地迁移,也由省级政府审批。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有权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以加强地方治理和服务。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体制亦称行政区域划分建制,是指国家为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划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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