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5 02:39:52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这一划分是根据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决定的。
2.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通常由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构成;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由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构成;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一般由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构成;四级耐火等级则是由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的表5.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如下:
- 防火墙的耐火等级一级为不燃烧体3.00小时,二级为不燃烧体3.00小时,三级为不燃烧体3.00小时,四级为不燃烧体3.00小时。
- 承重墙的耐火等级一级为不燃烧体3.00小时,二级为不燃烧体2.50小时,三级为不燃烧体2.00小时,四级为难燃烧体0.50小时。
- 非承重外墙的耐火等级一级为不燃烧体1.00小时,二级为不燃烧体1.00小时,三级为不燃洞尘雹烧体0.50小时,四级为燃烧体。
以上是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包括吊顶搁栅)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