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02:50:21
超过100米时不应低于0.15MPa;水枪充实水柱一般建筑不应小于7米。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6.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7.4.6条规定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大于0.8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最不利点静压不应低于0.07MPa;超过100米时不应低于0.15MPa;水枪充实水柱一般建筑不应小于7米,甲、乙类厂房,超过4层的厂房和库房,以及超过6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米。喷淋系统的是:系统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