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4 06:41:30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首先,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使未正式登记,通过法律行为合法占有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可以委托物业使用人代理行使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管理规约建议、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同时监督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的使用。他们需遵守管理规约,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交纳相关费用。
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涉及条件、业主身份确认、文件资料提供和筹备组职责,如成立条件达到、业主人数确认等。筹备组由业主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会议筹备和确认业主大会成立的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在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成立,其职责包括制定规则、选举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大会会议形式多样,需满足一定比例的业主参与。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维修资金和业主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决定并接受监督。委员需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在本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其资格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或被撤销。
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交接工作以及财务管理和区域间协作的规定。总的来说,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通过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了物业区域的有序管理和业主权益的维护。
扩展资料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