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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5-01-23 04:46:01

菏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具有菏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在中心开户并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一年内无支取记录;

4、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中心不予贷款,启封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5、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和影响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未付清购房款,已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7、已交纳首付款,且首付款符合以下要求:购买首套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首套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购买第二套房的,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

8、申请人贷款额不足可追加一名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是借款申请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且满足借款人的基本条件,与借款人负有同等的还款义务。菏泽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很多,职工不仅需要具有菏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还需要具有不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度也需要良好,除此之外,还应该具有以上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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