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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5-01-29 14:01:59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制定旨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该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年税额根据不同城市等级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大城市税额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则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以下几类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以及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的,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收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需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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