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2 03:31:45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或者配偶在杭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提取。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分以下不同情况:
1、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铁路职工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单位未安排单身宿舍的)。
2、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铁路职工需为本省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
(4)非本市户口职工(铁路职工需为非本省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不同情况,提取额度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多提取四次。
3、自建、大修自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