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9 10:43:39
指通过跨区财产税源登记的纳税主体。
跨区财产税源登记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在注册地址外有属于本单位财产如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财产税源登记后,才可实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涉及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扩展资料
一、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登记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3、《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4、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
6、需要登记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证件(合同)复印件,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7、需要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证或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证件(合同)复印件,,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三、办理时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参考资料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跨区财产税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