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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供热费停气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07 01:59:51

吉林市供热报停规定: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

家庭住户在享受集体供暖的同时还要按时缴纳取暖费,如果没有按时缴纳会报停的。按照相关规定,每年都要缴纳取暖费,但是新楼三年之内是可以报停取暖费的,但是报停后依然要交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费用,具体看物业公司的标准

暖气报停是属于国家规定的,是由地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一般叫供热管理办法或者条例。供热商都是根据供热条例来执行的。自2017-2018采暖季起,为方便用户办理报停,供热商对用户报停流程做了进一步优化与修订。

明确一是对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在用户提出报停申请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收费系统进行调整,报停当场处结,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用户从递申请到报停业务办理完毕的等待时间,让用户办理业务更加快捷也更加放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研究、推广供热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加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供热计量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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