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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发布时间:2025-01-20 02:02:02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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