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3 22:27:07
在处理闲置土地时,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多种处置和利用方式。根据规定,当土地因特定原因闲置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以下措施: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可达一年,通过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期限和违约责任。
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重新办理手续,土地利用需符合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政府安排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等待项目具备开发条件。
协议有偿收回使用权,涉及出让土地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置换土地,对因规划修改导致的闲置土地,可置换同等价值、用途的其他土地。
市、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处置方式。
对于未按规定动工开发的土地,处理方式如下:
未满一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比例为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不计入生产成本。
未满两年的,无偿收回使用权,抵押权人需一并通知。
在作出决定前,使用权人有权申请听证。决定书需包含详细内容,如权利人信息、违法事实、决定依据等。
若不服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逾期未履行义务的,部门可采取注销登记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措施。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由新的使用权人开发,或纳入政府储备,或恢复耕种。处置后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的,需在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办理相应登记。
扩展资料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处理流程,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