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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怎么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及净残值的

发布时间:2025-02-03 15:02:43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及净残值的规定明确指出,一旦折旧年限、残值折旧方法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对于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有明确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净残值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税法并未设定固定标准。

折旧方法通常采用直线法,但因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可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即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可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税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购入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这体现了税法对特定行业及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旨在鼓励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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