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23:50:15
在物权法中,房屋产权登记被视为权利公示的一种表现形式。房产证并非权利的实质,而是权利存在的一种书面证明。登记机关对房产权属的记录,只是将权利内容以文件形式公示,赋予了公示和公信的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登记行为创造了权利,而是在权利已经确立时进行确认。在产权争议中,登记机关并不具备裁决权,权利归属的最终确认权在仲裁机关或法院的判决上。
房屋登记制度的实质是权利设定和变动时的公示手段,登记的结果虽然可以作为权属认定的依据,但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确权。当A和B之间就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时,问题的核心在于权利归属,而非登记行为。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在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通过民事审判,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根据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关进行更正或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