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答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 装修问答
装修问答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装修问答

装修问答

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后再对外销售,土增税能否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5-01-24 21:00:10

一、网友询问:某房地产公司2019年9月将开发的商业门面房20间转为固定资产,之后在2020年10月将其中13间门面房对外销售。对于这13间门面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20%?

二、品税阁解析:土地增值税法规中有关加计扣除的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七条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允许加计扣除,目的是给其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调动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而对转让旧房的,则不存在加计扣除项目。

三、新建房与旧房如何界定区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四、多数地方的税务机关一般采用一年的期限作为新房和旧房区别的标准。该公司将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商品门面房再次对外销售,应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规定来计算其增值额,不允许加计扣除20%。

本站热点

热点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