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3 14:54:06
施工规范: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2、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3、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6、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7、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